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196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南段(房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慧云,经理。
被告:宁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北段西侧园林路东西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经理。
被告:刘利,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被告:通辽市章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北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白勇,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利、通辽市章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寇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