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571号
申请人:赤峰市晨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蒙隆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大宁路南段房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9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61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将被申请人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宁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