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邦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苑鑫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86102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邦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101123

法定代表人:赵梅,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科苑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1663

法定代表人:刘兴。

本院在执行北京众邦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苑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8.7609万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科苑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科苑鑫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