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315号
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67860279。
法定代表人:何育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镭鸣,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派出所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5452492296G。
法定代表人:陈实。
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