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兴路二段88号檀木苏香6栋2单元27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业路4号4栋5层7号。
法定代表人:何育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国,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上诉人四川欣跃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