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480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3月12日













原告



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业路4号4栋5层7号。

法定代表人:何育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镭鸣,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撤诉经过



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启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周 航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