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2146号
原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乐区金峰镇塔光村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161330XQ。
法定代表人:*爱国,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