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1231号
原告: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3号福晟大厦6F0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Y4K5C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塔光村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161330XQ。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金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