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

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大通镇坝田街道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莫干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17630.2元,未执行标的10631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月18日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车辆和存款。3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财产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无房产,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5月24日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给付10000元,5月25日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给付2977元,合计12977元。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