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大通镇坝田街道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莫干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华网电缆有限公司与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存款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516.20元。或查封、扣押与执行标的135516.20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