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财保411号
申请人: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A2号楼3层306-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被申请人: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三公路中山三角机场。
法定代表人:胡润华。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37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383781元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37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瑞彪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