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322民初855号
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于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