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汉中齐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汉中齐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陕070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8394元,并按照年息2.15%支付相应的债务利息。因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1月5日前支付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案款8394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334元,以上共计9238元,剩余20000元自愿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等损失;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以上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陕西春天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将第一笔执行款9238元交到本院,本院支付给汉中齐胜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案款8904元(其中货款8394元、案件受理费510元),本院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申请费334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703执9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