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

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02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东方京城2栋2单元10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058117957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影院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055334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冈市灏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鄂11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作出(2019)鄂1102执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69000元。但其银行存款不足。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法作出(2019)鄂1102执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的两处房产,但上述两房产均为轮候查封。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本院前往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工商部门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