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0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2号(**商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上诉人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7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
441元,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及2019年1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2193.10元,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592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已于2018年5月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的原因其一直未回公司办理相关续签手续。我公司没有主观故意拒绝、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后续正常给***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在***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我公司不应为***公司承担支付***相应加班费的劳动合同义务。2019年1月,我公司已支付***加班费1204.55元,无需再支付。我公司每年春节前后都会统一安排售后人员休年假,***2017年和2018年年假已休完,2019年仅出勤8天,我公司无需支付相应未休年假工资。
***辩称,我并非常年在外不返回公司,**新公司应承担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公司和**新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变化过。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无需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 381.88元;2. 无需支付***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及2019年1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2193.10元;3. 无需支付***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
888.1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1月1日,***入职**新公司。2014年6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截至2016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26日,**新公司、***签订截至2018年6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售后工程人员,工作地点为客户现场,执行标准工时制。**新公司在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为***缴纳了社会保险,**新公司在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为***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5月22日,**新公司向***发送标题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06-25到期,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感谢一直以来你对公司的付出。接下来希望你能继续和公司共同发展,续签合同程序为:3日内邮件回复,06月15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有问题可随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售后部负责人:请配合通知下本人,执行售后任务结束后,安排其本人回公司总部办理相关续签手续。”该邮件收件人为***(邮箱号为yidaxinshouhou007@126.com)、贾文娟(邮箱号为yidaxinshouhou@126.com)、***(邮箱号为yidaxin001@126.com)。***认可该邮箱为其工作中使用的邮箱,但表示该邮箱并非单独指定给其使用,且因邮箱内容每天都在更新并未看到该份邮件,也没有收到任何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018年6月5日14时31分,**新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自2018年6月起工资总额调整为5300元,当日21时49分***进行了回复(邮箱号为yidaxinshouhou007@126.com)。
2018年2月12日,**新公司发送主题为“驻外售后人员放假上班安排”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表格所列时间休息上班,其中***应于2月12日返回驻地,上班时间安排为3月5日。**新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的惯例,该假期扣除节假日外含有2017年度的年假。***认可已于该期间休假,但否认包含年假。2019年1月30日,**新公司向***发送主题为“年假时间通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谷工,你的年假时间为2月3号-2月20号,因年后售后项目繁忙,请于2月11号开始保持手机随时畅通。且该年假时间会依据项目情况随时调整,如遇项目需要执行,则休假结束起不再补回,请知悉。”***认可收到上述邮件,但否认休假中包含年假。2019年2月19日,***向***发送电子邮件称“节假休完后,再请4天,21日至26日,27日上班。”***于2019年2月20日回复称“***,你节前已有较长时间请假,且节后调休时间已安排到20日;事假要提前跟公司申请,本次事假公司不批准”。**新公司称***是公司的售后主管,为***的直接领导。***称***系兼职技术售后主管,只负责公司技术,副总**系其直接领导。
***提供其交通银行明细单显示代发工资情况如下:2018年1月12日6684.69元、2018年2月13日12 006.69元、2018年3月13日5060.19元、2018年4月13日6016.89元、2018年5月14日6564.99元、2018年6月13日6255.39元、2018年7月13日7434.39元、2018年8月13日7473.78元、2018年9月13日5900.58元、2018年10月12日6977.48元、2018年11月13日6712.67元、2018年12月13日6417.26元、2019年1月14日7896.97元、2019年2月13日7380.26元。**新公司只提供了2019年1月至2月的工资明细单。**新公司表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18年1月至5月为47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为5300元)+话费补助(每月100元)+出差补助+餐补。***表示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300元(2018年6月之前为4700元)+通讯补助100元+其他补助+奖金。双方均认可***2019年2月工资2255.64元已支付。
诉讼中,**新公司认可***在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及2019年1月1日存在加班,但只同意支付2019年1月1日的加班费,主张4月5日及9月27日的加班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2019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新公司支付200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节假日加班费 15
649.9元、休息日加班费133 177.6元、未休年假工资69
043.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 204元及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
193.39元。2019年5月24日,**新公司在***审时**:“2006年11月1日(***入职)我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一直连续工作”。2019年8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2447号裁决书,裁决:**新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2 381.88元,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及2019年1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2193.1元,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
888.18元;驳回***的其他请求。**新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新公司在仲裁时已认可***自2006年11月1日入职其公司,庭审中又主张入职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且**新公司在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亦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对**新公司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予采信,法院认定***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25日到期,**新公司虽已向***发送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但未提供证据表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仍应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以***月工资中固定发放的工资数额核算二倍工资,不固定的补贴及奖金不计算在工资基数内。**新公司认可***在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及2019年1月1日存在加班情况,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终止,故***主张加班费一节未超仲裁时效,**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每年应享受年假天数为10天。**新公司2018年2月12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未明确写明该段假期包括2017年度年假,故其主张***2017年度年假已休一节法院不予采信。**新公司2019年1月30日的电子邮件中明确写明年假时间为2月3日至2月20日,且***在2019年2月19日的回复邮件中,亦对该假期表示认可,故该期间扣除节假日及双休日的部分应属***年假。**新公司应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其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仲裁裁决作出后,***并未起诉,应视为同意该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 441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5日、2015年9月27日、2019年1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2193.10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592元;四、驳回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新公司提交:1. 2019年1月24日发的名为员工通讯录·全2019.01.24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yidaxinshouhou007@126.com是***的工作电子邮箱,其收到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 签订劳动合同确认记录表,证明其公司没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3.员工福利(京东销售页面订单截图),证明其公司仍然为包括***在内的员工发放福利,未损害***的利益。4. 2019年1月工资单,证明其公司已支付***2019年1月1日的加班费。***不认可工资单,并表示电子邮件不是发给其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员工福利与本案无关。
**新公司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股东,***公司为其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从事的售后工作由其公司负责项目管理。**新公司一审中同意按照5300元月工资标准向***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25日期满,之后***继续在**新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新公司向***支付相应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新公司关于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与***公司虽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了截至2016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但**新公司认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股东,***公司为其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从事的售后工作由其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并认可***2015年4月5日、9月27日在存在加班,故一审法院判决**新公司向***支付该两日的加班费,并无不当。**新公司于一审中同意向***支付2019年1月1日的加班费,二审中又主张该加班费已支付,但提交的工资单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成立,故对**新公司不同意向***支付该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认可***每年应享受10天年假。**新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安排***休完2017年、2018年年假,**新公司一审中亦同意向***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新公司向***支付2017年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正确。
综上所述,**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