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1283号
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北大桥村土墙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PRRL71。
经营者:文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TA715N。
负责人:**会。
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瑾运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5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永川区富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罗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