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

15411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德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411号
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德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海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德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27元,由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