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

11717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1717号之一
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苏州莱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