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2804号
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英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超群,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国,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区101号房二层218房。
法定代表人:谢学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骏华,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路9号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严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诉被告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18元,减半收取6459元,由原告衡阳县中医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彭平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平
书 记 员 谢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