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3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区101号房二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学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骏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路9号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上诉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普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国网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变更原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上诉人垫付的能源费款项等5110779.55元、赔偿上诉人因医院预存电费被动用的损失537624.97元(扣减应预付的款项103750元后,以上共计7887400.5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50693.16元(以7887400.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律师费187433元及保函费14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上诉人直接垫付的款项,应为3450829.43元,而非2824566.68元;二、两被上诉人应就其应支付而未支付、导致第三方支付及预付电费减少的部分,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三、保函费应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同时律师费不仅已实际发生,且在合理范围内,故被核减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湖南普博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国网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普博公司向国网能源公司赔偿因代付能源费用的经济损失7887400.53元;2.判令湖南普博公司向国网能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50693.16元(以7887400.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3.判令**对湖南普博公司应向国网能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普博能源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14000元)、调查费、律师代理费(187433元)等国网能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国网能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衡阳县人民医院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及用电托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1535.76万元(其中合同款一“预付电费”为1276.8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258.96万元),合同期为6年。如医院实际产生电费高于预付电费,由乙方单独承担此部分费用;如医院实际产生电费低于预付电费,则以项目预计年节电量64.1万KWH为基数;如节电量超过预计,甲方再按投资比例额外分享收益。最后一期托管服务费用21.58万元及电费押金15万元,共计36.58万元,直到合同到期终止时甲方予以支付给乙方结清。甲方预留乙方每年第一季度的预付电费中的15万元作为保证金,年底进行清算。乙方必须保证医院预存电费不得低于5万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8年,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衡东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2100万元(其中合同款一“能源费用”为1708.8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为391.2万元),合同期为8年,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时,按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年能源费用标准为26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65.625万元,以后按每个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给乙方,最后一期预付款支付21.875万元,余下的43.75万元在合同期满后支付完毕,每年12月底双方进行一次票据清算。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8年,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3823.0808万元(其中合同款一“能源费用”为3094.3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为728.7808万元)。合同期为8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时,按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年能源费用标准为477.8851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每个季度预付119.471275万元,最后一期预付款支付39.87万元,余下的79.601275万元在合同期满后支付完毕,每年12月底双方进行一次票据清算。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2019年9月23日,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了《付款变更协议》,约定鉴于医院因自身原因自2019年6月开始由每季度提前预付电费更改为每月收到电费发票后再付给甲方当月电费款项,甲方在收到医院款项后在支付给乙方进行电费代缴。故此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在收到医院每月支付的电费后,不再直接支付给乙方由其进行代缴,而是由甲方直接将电费转入衡阳供电公司电费账户。双方在项目第一年(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节能运维费结算时已确认:医院须补交530000元电费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医院补交的电费后,须支付给乙方530012.75元。现更改为:甲方在收到医院530000元补交电费后,将原本须支付给乙方的530012.75元费用作为医院预存电费存入供电公司,而不再直接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8年,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湖南省胸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4053.6万元(其中合同款一“能源费用”为3366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为687.6万元)合同期为9年。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时,按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年能源费用标准为450.4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112.6万元,分季度预付能源费用,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最后一期预付款支付36.6万元,余下的76万元在合同期满后支付完毕,每年12月底双方进行一次票据清算。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8年,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湖南省地矿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2641.30664万元(其中合同款一“能源费用”2113.045312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为528.261328万元),合同期为10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时,按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年能源费用标准为264.130664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66.032666万元,分季度预付能源费用,最后一期预付款支付44.021866万元,余下的22.0108万元在合同期满后支付完毕,每年12月底双方进行一次票据清算。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9年,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绥宁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合同总价为2955万元(其中合同款一“能源费用”2609万元,合同款二“托管运维服务费用”为346万元),合同期为10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时,按季度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年能源费用标准为295.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147.75万元,按半年度预付能源费用,最后一期预付款支付98.5万元,余下的49.25万元在合同期满后支付完毕,每年12月底双方进行一次票据清算。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019年5月30日,国网能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普博公司(乙方)签订《湖南航天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节能改造及运维管理,并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产生电费,如医院实际产生的能源费用高于能源托管费用,差额由乙方单独承担。第一年的综合能源管理服务费用暂按620.942万元支付,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季度甲乙双方根据前一年度的实际发生的能源费单价核算费用,具体方式合同以列举方式约定。合同期为10年,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甲方收到医院预付能源费用前提下,甲方按上年服务费用标准,以按季度支付的形式支付能源托管费用,每期付款金额为年服务费用的1/4。第一年的第一期付款,甲方预留预付费用中的200000元作为能源费用代付保证金,在最后一年的节能服务费清算时返还。乙方必须及时缴纳医院能源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立即停止委托乙方代付能源费用业务。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按月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后,将每月电费发票向甲方提供;电费代缴每满一年,双方共同核定年度实际电费总额,如果年度实际电费总额低于年度托管总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补足(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5日内,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预付每季度的运维费用(税率同上)。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将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将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合同履行过程中,湖南普博公司支付了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应付电费,从2019年9月份起未依约缴纳相应的电费。2019年10月30日,国网能源公司向湖南普博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湖南普博公司于2019年11月之前退回国网能源公司代湖南普博公司所缴纳的医院费用共计546.72万元,且国网能源公司即日起停止湖南普博公司的代付电费业务,并停止向湖南普博公司支付预付款等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且若湖南普博公司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则应按其全部应付而未付款款项的2%/月向国网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执行费等),湖南普博公司加盖公章、**签名均确认收悉,并同意因《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及用电托管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提交至国网能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普博公司、**在该《告知函》上加盖公司并签名确认收悉。同日,**向国网能源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作为湖南普博公司、佛山普博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上述两公司在与国网能源公司签订的八个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合同中,均发生了收到国网能源公司预付款后拒不履行水电等能源费用缴纳义务,经国网能源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严重违约情形,**承诺对普博公司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合同项下所有的合同义务、债务以及由此给国网能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全部相关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0年1月6日,湖南普博公司还另行直接收取衡阳县人民医院支付的托管费809548.75元。2020年3月26日,湖南普博公司、**针对案涉电费欠缴事宜进行说明,并出具《确认函》,确认代收了上述托管费809548.75元能源费的事实。
根据国网能源公司提交的《国网湖南综合能源公司与普博公司合同执行情况表》计算说明显示:《衡阳县人民医院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及用电托管服务合同》项下,衡阳县人民医院每半年向国网能源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1330000元,国网能源公司每半年向湖南普博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1279800元,其中双方针对2019年9月份之前湖南普博公司为衡阳县人民医院支付能源费用并无争议。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湖南普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仅于2020年3月支付当期应付电费166764.56元、4月支付当期应付电费157789.43元,累计实际支付电费324553.99元,实际已收取款项2609800元(国网能源公司于2019年4月支付520451.25元+国网能源公司于2019年8月支付1279800元+湖南普博公司自行收取衡阳县医院支付的809548.75元)。国网能源公司自认暂扣湖南普博公司15万元作为履约押金;湖南普博公司依约应返还未付电费2135246.01元(2609800元-324553.99元-150000元)。国网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为衡阳县人民医院实际代垫电费共计979125.83元;《衡东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国网能源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代垫款项878833.01元,2019年9月超出三个月多预付103750元给湖南普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并未垫付款项;《湖南省胸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垫付326229.72元。《湖南省地矿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计垫付698959.47元;《绥宁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共计垫付607353.02元。《湖南航天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共计垫付939454.21元,国网能源公司自认暂定支付湖南普博公司20万元作为履约押金。综上,国网能源公司在该案中除衡阳县人民医院外,剩余6个合同项下累计实际垫付款项共计3450829.43元,扣减国网能源公司自认暂停支付的湖南普博公司押金200000元、扣减双方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项目中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国网能源公司应付而未付湖南普博公司的款项530012.75元,另加上《衡东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国网能源公司2019年9月超出三个月多预付给湖南普博公司的103750元,湖南普博公司应返还的垫付款项共计2824566.68元(3450829.43元-200000元-530012.75元+103750元)。综上,国网能源公司主张湖南普博公司返还剩余未付的衡阳县人民医院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已垫付除衡阳县人民医院之外的其他6家医院的能源费2824566.68元,合计4959812.69元。国网能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成本诉。
另查明,国网能源公司为实现该案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共计187433元,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自行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14000元。
再查明,案涉7家医院中有5家医院的预存电费由于湖南普博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应费用被直接扣缴,具体为:衡阳县人民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206734.49元;衡东县人民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46400.41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657396.1元;湖南省胸科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0元,湖南省地矿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0元;绥宁县人民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157106.72元;湖南航天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600000元;综上,5家医院预存电费被抵扣金额累计为1667637.73元。
一审法院认为:国网能源公司与湖南普博公司签订的《衡阳县人民医院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及用电托管服务合同》《衡东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湖南省胸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湖南省地矿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绥宁县人民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湖南航天医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湖南普博公司未依约支付应缴款项导致国网能源公司进行垫付,是引发该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湖南普博公司抗辩其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医院预付电费等现金流进行资金周转使用,且主张因国网能源公司未依约预付电费导致湖南普博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支付电费出现违约行为,医院预付当地电力局的电费与该案无关,属于医院与电力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国网能源公司无权将该笔款项纳入追偿范围。经审查,1.案涉7个《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均未约定湖南普博公司有权擅自使用医院预存在电力局的预缴电费,合同约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湖南普博公司必须保证医院预存电费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否则视为违约,国网能源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委托湖南普博公司代付电费业务;2.因湖南普博公司未依约支付自2019年9月份起的电费,国网能源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并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告知函》,通知湖南普博公司尽快履约,于2019年11月5日前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约546.72万元,湖南普博公司、**均已收悉上述《告知函》并承诺同意该函件内容,保证按合同及告知函的内容履约。且**还另行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对湖南普博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予以确认属实,但湖南普博公司依然未能如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由此可见,湖南普博公司违约在先,国网能源公司垫付在后。湖南普博公司辩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支付电费不能成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3.其中5家医院(备注:国网能源公司自认剩余2家医院即湖南省胸科医院、湖南省地矿医院的预存电费未被动用)预付当地电力局的电费1667637.73元,截止国网能源公司该案起诉之前均已抵扣完毕,该电费依约系医院用电后应当支出的费用,双方庭审中均予以确认该笔款项系医院自身的预存电费。根据双方约定应由湖南普博公司按时支付医院实际使用的电费。由于湖南普博公司未支付导致该笔预存费被冲抵,国网能源公司主张其虽未将该笔医院预存款1667637.73元返还给医院,但医院基于其与国网能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在最终结算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随时向国网能源公司主张返还,且主张医院直接向湖南普博公司追偿无合同依据。该院认为,该笔1667637.73元所有权分别归属于案涉5家医院而非国网能源公司,5家医院的财产权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直接提起侵权或损害赔偿之诉,不以双方存在合同约定为必要条件。国网能源公司在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以其未来将遭受医院追索赔偿为由主张在该案中向湖南普博公司提出相应给付(或返还)请求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国网能源公司还向湖南普博公司主张湖南省胸科医院代湖南普博公司垫付的444384.63元,然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国网能源公司有权代案外人湖南省胸科医院追索该笔款项,故对国网能源公司的相应诉请,该院不予支持;4.根据《衡阳县人民医院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及用电托管服务合同》第16.3条之约定,以及国网能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湖南普博公司发送的《告知函》、湖南普博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的《确认函》,国网能源公司有权向湖南普博公司追索其已收取的未付的能源托管费,且湖南普博公司同意予以返还。综上,对国网能源公司主张湖南普博公司返还剩余未付的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已垫付6家医院(不包括衡阳县人民医院)的能源费2824566.68元,共计4959812.69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另国网能源公司并未就其为衡阳县人民医院已垫付的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计5个月)的能源费合计979125.83元在该案中主张权利,故该案对该笔能源费垫付款979125.83元不作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对湖南普博公司、**的相应抗辩理由,该院予以部分采纳。关于违约金,国网能源公司因湖南普博公司未依约缴纳电费而垫付费用确实遭受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在《告知函》中约定湖南普博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按照全部应付而未付款项的2%/月支付违约金,湖南普博公司亦在该《告知函》上盖章确认。然国网能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计算,从2019年11月5日起以4959812.6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逾期违约金应为127301.86元,故对国网能源公司主张湖南普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27301.8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以4959812.6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湖南普博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国网能源公司相应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自愿对湖南普博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对国网能源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187433元,因双方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且该费用国网能源公司已实际支出,然该金额过高,该院酌定湖南普博公司应付国网能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对国网能源公司相应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即国网能源公司主张的保函费14000元),该笔费用系国网能源公司为该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双方未明确约定由湖南普博公司承担,故对国网能源公司主张由湖南普博公司、**承担保函费14000元,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已垫付的能源费2824566.68元(共计4959812.6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27301.8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以4959812.6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至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50000元;
二、**对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689.5元,由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33.9元,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655.6元(此款已由国网能源公司先行垫付,湖南普博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国网能源公司)。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国网能源公司提交了四组新证据。1、湖南省胸科医院直接支付能源费用422134.56元的五份银行回单及湖南省胸科医院直接向国网能源公司扣除这笔款项的银行回单,拟证明国网能源公司为湖南普博公司代垫了422134.56元;2、国网能源公司与湖南航天医院能源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国网能源公司向湖南航天医院退还816622.73元预收费用的银行回单及国网能源公司向航天医院提供改造服务的相关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拟证明因湖南普博公司未及时交纳能源费用给湖南航天医院造成的损失为1415565.49元且已由国网能源公司承担;3、衡阳县人民医院与国网能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解除协议及金额为206734.49元的发票,拟证明在衡阳县人民医院项目中,因动用预存电费的损失206734.49元应由湖南普博公司承担;4、律师费尾款24674.40元的发票及银行回单,拟证明国网能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湖南普博公司承担。湖南普博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具体案情对以上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部分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围绕上诉请求的争议焦点在于代垫费用的认定。1、关于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项目。一审法院查明,国网能源公司与湖南普博公司结算时确认530012.75元的费用作为预存电费存入供电公司,国网能源公司不再支付给湖南普博公司。这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一审法院在计算双方垫付款项时将这笔金额进行了扣减与这一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关于湖南省胸科医院项目。国网能源公司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足以证明该422134.56元实际上已经由国网能源公司代垫,该笔代垫费用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湖南航天医院项目。国网能源公司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能够证明国网能源公司代垫了816622.73元,本院予以采纳。国网能源公司称余下费用以提供价值为768258.3元的暖通空调设备及配套项目冲抵,因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不足以认定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衡阳县人民医院预存电费。国网能源公司未能提供其已支付206734.49元的付款凭证,该项支出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6、一审法院认定的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已垫付的能源费2824566.68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湖南普博公司应内向国网能源公司返还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已垫付的能源费4593336.72元(2824566.68元+530012.75元+422134.56元+816622.7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国网能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能源托管费2135246.01元、赔偿已垫付的能源费4593336.7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28553.3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以6728582.73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至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50000元;
三、**对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9元,共计70508.5元,由湖南普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由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欧阳宁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宇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