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区101号房二层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8615327P。
法定代表人:谢学渊。
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益路194号世友工业城6座20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2921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4418.0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74418.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