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2858号之一
申请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区101号房二层2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谢学渊。
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均益镇均益路194号世友工业城6座20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76年02月17日,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个人名下银行存款93155.43元。并于2021年5月12日发放给申请人。
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普博电气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74418.09元,已执行到位93155.43元,尚有1781262.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