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沅陵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路口福星数码广场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3072248K。
法定代表人:余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科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原沅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沅陵镇辰州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2745931694N。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智(系沅陵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本院将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一切执行措施,目前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群峰
审判员  秦 华
审判员  谢根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