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口福星数码广场921-9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3072248K。
法定代表人余水,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市海事局2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PJPP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7575元(利息以775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年利率3.7%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6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00元。具体还款方案为:2023年7月31日之前支付7000元,从2023年8月开始,每个月月底之前至少支付3000元,于2025年6月31日之前还清。执行费101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其它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1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