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沅陵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执监10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数码广场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3072248K。 法定代表人:余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沅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辰洲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2745931694N。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7月13日,该院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一直未能实际执结。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