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鲁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东花园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57657085J。
法定代表人:谢立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094292M。
法定代表人:王春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沧州鲁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鲁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沧州鲁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鲁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沧州鲁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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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