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与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2执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男,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西安。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5.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