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22执216号
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83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款83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2020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金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655.88元,并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2执2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2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