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2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48607L。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执行人:****燊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路南路277号A座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欧阳桂冰。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33.4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永 华
审判员 黄 泽 欣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