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3035号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祈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朱赛君,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祈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62656.5元及利息145911.14元(其中1307828.83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利息为135690.87元;404941.38元应自2020年11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利息为10220.27元;1549886.29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嘉信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408567.6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花园低压配电安装工程(以下或简称“该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总价为7680000元,后该工程于2018年10月29日竣工后,被告嘉祈公司负责人与原告双方进行结算并出具《嘉信绿景花园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书》,双方确认该工程审核造价为8098827.67元。根据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进度款的约定,现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且竣工已满两年,被告嘉祈公司应该支付完毕结算价款;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嘉祈公司仅支付了4836171.17元,至今仍余3262656.5元未支付。专用条款第78条支付事项并未对利息的利率进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被告计付逾期利息。其中,被告嘉祈公司有如下款项支付逾期:第一,被告嘉祈公司应于竣工后30日内支付(即2018年11月29日前)合同金额的80%(即6144000元),但被告嘉祈公司仅支付了4836171.17元,有1307828.83元逾期支付,该1307828.83元应自2018年11月30日起开始计付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嘉祈公司应于2020年11月29日前支付结算价的5%(即404941.38元),该404941.38元应自2020年11月30日起开始计付逾期利息。另外,被告嘉信公司作为被告嘉祈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被告嘉祈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被告嘉信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辩称,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是8098827.67元,被告嘉祈公司向原告付款除了原告陈述的付款外还有2020年6月30日,被告嘉祈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工程款,该款项在原告诉请金额中应该予以扣减。被告嘉信公司与被告嘉祈公司是财务独立、人员独立,不存在公司人格混同,被告嘉信公司不应该对被告嘉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易达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二、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内容为嘉信绿景花园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7680000元;承包人施工工程完工后三十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结算后三十天内累计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95%的工程款;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计二年期满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等内容。
三、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审核书的审核造价为8098827.67元。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中记载嘉信绿景花园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完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移交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四、被告嘉祈公司为被告嘉信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2020年6月30日,被告嘉祈公司向原告转账200000元。原告开具金额为36171.17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为嘉信绿景花园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原告开具金额为128828.8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为嘉信绿景花园(一期)人防战时低压配电线路安装工程;原告开具金额为3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为嘉信绿景花园1号临时箱变拆除配电工程。上述发票由被告嘉祈公司的人员予以签收。原告陈述案涉工程已收取工程款为4836171.17元。两被告主张除上述款项,其在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嘉祈公司支付的200000元包括支付35000元为嘉信绿景花园一号临时箱变拆除配电工程;支付128828.83元为嘉信绿景花园(一期)人防战时低压配电线路安装工程,支付36171.17元为本案案涉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的《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多少以及被告嘉信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结合上述争议焦点及原告诉请分析如下:
一、对于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两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造价8098827.67元,故本院对案涉工程造价为8098827.67元予以采纳。对于已还款部分,双方对其中200000元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该还款包含归还其他工程的工程款35000元、128828.83元,并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对于2020年6月30日所支付的200000元其中36171.17元为归还本案工程款,其中35000元、128828.83元并非归还本案工程款。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嘉祈公司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3262656.5元(8098827.67元-4836171.17元)。被告嘉祈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还款责任,被告嘉祈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62656.5元。
二、对于利息,利息为欠付工程款的合法孳息。利息应当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承包人施工工程完工后三十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结算后三十天内累计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95%的工程款;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计二年期满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中记载案涉工程完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移交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主张其中1307828.83元(7680000元×80%-4836171.17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付利息,原告主张结算价的5%即404941.38元(8098827.67元×5%)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剩余的1549886.29元(3262656.5元-1307828.83元-404941.38元),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4日起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计付标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于被告嘉信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嘉信置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嘉信置业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6265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7828.8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以404941.38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30日起、以1549886.29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4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6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3906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  陈雪兰
人民陪审员  吴莎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