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3032号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关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祈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嘉祈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62.95元及违约金264.82元[以27062.95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3.85%×1.5=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14日,违约金为264.82元];2.判令被告嘉信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7327.77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了《嘉信绿景轩低压计量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嘉祈公司的嘉信绿景轩低压计量安装工程。《合同》第1条约定:“1.2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二环路289号。”《合同》第17条约定:“17.1包干合同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零陆拾贰元玖角伍分整,(小写):27062.95元。”《合同》第18条约定:“18.1结算时按合同造价包干,不作任何调整。”《合同》第19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9.1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完毕工程款给承包人。”《合同》第23条约定:“23.2发包人(被告嘉祈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工程已于2018年竣工并移交给物业公司实际使用。但被告嘉祈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项27062.95元和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动调低违约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另外,被告嘉信公司作为被告嘉祈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被告嘉祈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被告嘉信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此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诉请的金额包括质保金,根据相应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限为从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计二年期满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根据该约定,质保金不计利息,应付的时间起点为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计二年期满后十五日内。原告诉请的质保金的违约金起算点与约定不符,不应支持。2.原告按照1.5倍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根据顺德区人民法院同类案件(2021)粤0606民初1650号判决,按照单倍LPR标准计算违约金。恳请法庭按照单倍LPR标准判决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其来源真实,形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7日,原告易达公司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嘉信绿景轩低压计量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内容:被告嘉祈公司为发包人,原告易达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内容为嘉信绿景轩低压计量安装工程;合同包干价含税为27062.95元;原告收款前应向被告嘉祈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完毕工程款给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
原告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中注明竣工验收移交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物业单位意见处加盖嘉信绿景公馆服务中心的章,并注明施工完成。2021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嘉祈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案涉工程款。
原告易达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被告嘉祈公司为被告嘉信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的《嘉信绿景轩低压计量安装工程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违约,若违约,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结合上述争议焦点及原告诉请分析如下:
一、对于是否应付工程款的问题。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工程款。案涉工程已在2017年12月9日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且两被告对欠付的工程款的金额没有抗辩,被告嘉祈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款项。被告嘉祈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7062.95元。
二、对于违约金的问题。两被告抗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被告嘉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鉴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嘉祈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综合考虑原告的具体损失,被告具体违约情形等,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合案涉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及本金均予以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7062.95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对于被告嘉信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嘉信置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嘉信置业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6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062.95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7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