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628号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关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祈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祈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5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97708.13元[①以36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5%×1.5=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2979.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4.25%×1.5=6.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违约金为53777.91元;②以61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3.85%×1.5=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违约金为5001.87元;③以184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违约金为5948.97元;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违约金共97708.13元];2.判令被告嘉信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12708.1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嘉信绿景轩高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嘉祈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高压配电安装工程。该合同第17条约定:合同含税金额1230000元。”。该合同第18.1约定:“结算时按合同造价包干结算,不作任何调整”。第19条约定:“19.1工程款支付方式:①全部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50%;②工程通电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0%;③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要求,所有的遗漏、整改内容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所有工程资料全部整理完毕,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验收,按合同应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资料已办理移交,方可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后十五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95%的工程款。④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款,质保金不计利息。”第21条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第23条约定: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工程竣工并于2018年6月1日通电使用。该工程至今通电已有3年多,早已具备结算条件,工程保修期也已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嘉祈公司仅于2018年2月5日支付了50%的工程款(即615000元),且一直不配合进行工程结算工作。又因该工程结算实际不作价格调整,因此,被告嘉祈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剩余全部工程款615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另外,被告嘉信公司作为被告嘉祈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被告嘉祈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被告嘉信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此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辩称,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615000元。对于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是原告没有按时按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案涉合同17.1条约定,原告收款前应该向被告开具发票,现在原告只是向被告开具了615000元的发票,被告也据此向原告支付相关的工程款,余款没有支付部分原因是在原告,基于此请求法庭酌情调整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易达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2017年7月26日,原告易达公司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嘉信绿景轩高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内容:被告嘉祈公司为发包人,原告易达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内容为嘉信绿景轩高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包干含税价款为123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1108108.11元,税金121891.89元,承包人每次收款前应向发包人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工程款支付方式:全部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50%,工程通电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0%,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要求,所有的遗漏、整改内容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所有工程资料全部整理完毕,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验收,按合同要求应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资料已办理移交,方可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后十五天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95%的工程款,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反映案涉工程经现场检验具备通电条件,检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停、送电确认书》确认在2018年6月1日对案涉工程的高压新装业务进行送电操作。
被告嘉祈公司为被告嘉信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陈述由于被告嘉祈公司早已存在逾期支付本案案涉工程款的问题,因被告嘉祈公司违约在先,很有可能不具备支付的能力,故其暂未开具剩余工程款615000元的发票,只要被告嘉祈公司付款,其就可以开具相应发票;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4月23日第二次向被告嘉祈公司发出律师函,并主张此为结算时间,我方向对方发送过第二份律师函。两被告陈述确认案涉工程通电验收合格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同意原告提出的按照第二次发出律师函的送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并确认2020年6月1日质保期届满。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嘉祈公司签订的《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违约,若违约,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结合上述争议焦点及原告诉请分析如下:
一、对于是否应付工程款的问题。对于案涉施工合同,原告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从义务,被告嘉祈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主义务,原告对从义务的不履行,不能作为被告嘉祈公司不履行主义务的有效抗辩。被告嘉祈公司已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615000元,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嘉祈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15000元。但是上述认定并不免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嘉祈公司提交相应工程款发票的义务。
二、对于违约金的问题。两被告未抗辩无需支付违约金,其抗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被告嘉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鉴于原告未提交相应工程款发票以及原告的具体损失,被告具体违约情形等,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结合《嘉信绿景轩园林绿化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付款节点的确认,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及本金均予以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430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以615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于被告嘉信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嘉信置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嘉信置业公司对被告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430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以615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6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6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1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