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执保547号
申请人***,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上清村民委员会6幢17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生,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76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76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作出(2021)内0404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76万元予以扣留。并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76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三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淑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扈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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