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8193号
原告深圳市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码头A区2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1513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D座18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1598F。
法定代表人*喜庆。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4元,保全费4124元,由原告深圳市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柳海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