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8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5466768Y,住所地:济宁市崇文大道南创意大厦2407号。
法定代表人:仇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光(特别授权),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史祚政,经理。
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189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结案。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