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1154号
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崇文大道南创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5466768Y。
法定代表人:仇令,总经理。
被告: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祚政,经理。
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安运兴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