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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274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对申请人济宁市德逸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891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891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中“吴俊”补正为“吴俊平”。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