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洸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247号
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崇文大道南创意大厦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5466768Y。
法定代表人:仇令,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洸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811MEA126796X。
法定代表人:梁汝香,主任。
原告济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洸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灵动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筱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司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