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发华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4061号
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山东信发华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茌平县城北顺河街**/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信发华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保民
人民陪审员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