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信发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40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反诉原告):茌平信发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信发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信发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方撤回反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茌平信发华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反诉原告茌平信发华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