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唐山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920号
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唐山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先导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4元,减半收取计17832元,由原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