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8民初396号
原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栓玉,职务: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路生,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计龙,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机运处副经理。
被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先导区永春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经部经理。
原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2元,由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