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盛华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瑞金中路51号瑞金商务大厦怡信数码港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盛华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广场I组团C幢6-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天盛华茂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0.5元、执行费24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天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天盛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民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