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8255号
原告:上海高多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武晓勇。
原告上海高多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深圳市吉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多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