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7501号
原告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15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4557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昌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7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85367N。
法定代笔人江玉张。
原告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通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定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