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859号
申请人:山东绿之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梧台
镇柴北村西辛河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46PK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城新
区沙岗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9247421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故城县郑口
镇京杭街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266732031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绿之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绿之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