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绿之润道路村料有限公司、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5790号
原告:山东绿之润道路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梧台镇柴北村西辛河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城新区沙岗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京杭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绿之润道路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故城县晟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之润道路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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