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3549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钟星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549号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钟星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街道巷头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2712533Y。
法定代表人:*金香。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钟星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8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920元,由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