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3799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799号之一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铭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南环路中段南侧厂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635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能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铭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新宜能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宜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宜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6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新宜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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