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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058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恒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058号之一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恒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4387L。
法定代表人:陆国军。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能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恒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新宜能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宜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宜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新宜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